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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国际认证最新动态

作者:点击:3 发布时间:2026-09-11

美国FCC出台通信供应链安全拟议规则

涉及通信领域

2026年8月7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简称“委员会”或FCC)发布第三份拟议规则制定通知,征求公众意见,就一系列旨在加强其设备授权计划安全性和完整性的额外措施展开讨论。


这些措施包括:将受监管清单分为基于生产者/供应商和基于生产地点的类别;解决受监管设备的“白标”问题;明确硬件和软件物料清单(HBOM/SBOM)披露要求;进一步禁止或推定不得授权包含受监管清单组件或软件的设备;对受监管清单领域设备的认证要求;改革设备进口、营销及预授权运营规则;限制使用FCC标志;简化撤销程序;将软件、固件和硬件更新中允许变更的豁免条款予以法典化;对无人机(UAS)、无人机关键部件和路由器进行明确定义;规定设备授权的任期限制;注册供应商符合性声明(SDoC)设备;以及现代化委员会的设备管理。授权数据库;海底电缆覆盖清单规则的更新;以及一项要求美国境内对FCC认证设备承担责任方的提案。

公众意见截止至2026年9月8日,回复意见截止至9月21日,FCC 将征集产业各界对过渡期与合规成本的馈。


美国FCC拒绝关于延长外国军用级无人机公众意见征询期的请求

涉及无人机领域

2026年8月28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下属部门发布联合公告,基于有关方面的考量,正式驳回此前三项分别由美国燃料与石化制造商协会(AFPM)、Droneresponders(DR)以及商业无人机联盟(CDA)提出的申请,明确拒绝延长原定于9月2日或更早之前的公众意见提交截止日期。


时间线梳理:

  • 2026年7月21日,美国公共安全和国土安全局(PSHSB)同工程与技术办公室(OET)联合发布一则通知,拟议禁止继续进口、销售某些此前已获授权的外国无人机系统(UAS)及其关键组件。随后,这则通知被刊登在《联合公报》上,FCC就提案内容向公众征集意见。

  • 2026年8月4日,AFPM率先提交延期申请,请求”至少延长30天“,并向FCC解释其中的合理性。

  • 2026年8月24日,DR向FCC提交一份更为完善的延期动议,从多方面论述了延长意见征询期的必要性。

  • 2026年8月26日,CDA紧随其后提交了类似申请,并声明其与DR持有相同看法。


延期理由,包括但不限于:

  • 提案内容涉及到复杂的技术层面的问题,应进行细致评估;

  • 获取建设性意见以及确保后续执行程序的顺利需要充分的时间筹备规划;

  • 利益相关方跨度大,需要多维度协调沟通。


根据有关准则,官方详细审查了上述三项由不同申请人发出的请求,最终认定他们提供的论据说服力不足,难以支持延长期限。此外,FCC声明依照当前安排才有利于及时审议提案内容,维护公众利益和政府信誉,并督促有关部门尽快推动后续流程。

如需进一步了解,可致电FCC应急管理司法律顾问Greg Haledjian(202-418-7440),或发送电子邮件至Gregory.Haledjian@fcc.gov。


美国FCC新增电力逆变器和先进机器人至管制清单

涉及机器人领域

2026年7月28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更新受管制清单,宣布将境外生产的电力逆变器及先进机器人两类设备纳入管制。


(一)管控范围

  • 电力逆变器

    所有境外生产的逆变器,不区分厂商国籍,统一列入受监管清单,后续无法取得FCC设备授权,并且不得在美国本土市场流通使用。


  • 先进机器人装置(4个条件缺一不可)

    1. 总重量(适用情况下,还包括基站/充电底座)超过4.4 磅;

    2. 具备地面自主移动能力(包括人形、四足机器人)、避障能力和导航能力;

    3. 可由人工远程实时操控,或依靠传感器指令自主运行;

    4. 同时具备三类组件:环境感知传感器、双向速率≥200kbps,支持有线/无线/蓝牙/WiFi/蜂窝/卫星的联网模块以及本地/远程运行的控制软件(云端AI、数据采集)。


  • 不在本次管制范围的装置:

    联网汽车、轨道车辆、无人机(UAS)、水下无人艇、医疗手术机器人系统、用于工业或医疗目的的固定式/非移动式机器人。


(二)可适用的豁免情况

1. 条件性批准(Conditional Approvals)。海外厂商可以向美国国防部(DoW)或国土安全部(DHS) 申请条件性批准。需严格按照《逆变器指导文件》或《先进机器人指导文件》提交申请材料。获批产品不受清单限制,正常进行无线设备授权认证;

2. 此前已获批的设备型号可以照常销售、使用;

3. 联邦政府及其机构的采购活动不受禁令影响。


(三) 后续监管

FCC公共安全与国土安全部(PSHSB)依据其发布及维护受管制清单的权限与义务,在禁令生效后会持续监测各项认定状态。若DoW或DHS后续出具进一步认定,表明特定的电力逆变器、先进机器人设备或设备的某一类别并未构成不可接受的风险,则PSHSB依例将再次修订受管制清单。


如需进一步了解,请通过咨询电话202-418-1630或电子邮箱Chris.Smeenk@fcc.gov联系FCC法律顾问Chris Smeenk。


美国FCC修改了覆盖清单上的电力逆变器清单

涉及电力领域

2026年8月21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发布公告,根据美国国防部最新作出的国家安全认定,修订7月28日纳入受管制清单(Covered List)的“外国生产电力逆变器”范围。


本次修正的核心为power inverters(电力逆变器)以及foreign‑produced power inverters(境外生产电力逆变器)两项术语定义,引用第二次电力逆变器国家安全认定文件中的定义文本,具体定义条款如下:


电力逆变器(Power inverters),指满足如下条件的设备:

(a) 将直流电转换为交流电,包含双向设备;设计可与公用电网并联运行,为普通负载供电,还可向电网回送电力,即UL1741标准2.1.23、2.1.52定义的电网交互型逆变器;并且

(b) 设备本身具备、或经设计/装配/配置可接入组件,能够通过以太网、WiFi、蜂窝、蓝牙或者其他有线、无线方式实现远程通信、控制、传感、数据采集或监控功能。


境外生产电力逆变器(Foreign-produced power inverters):上述定义下的电力逆变器,且不满足下面任一条件:

(a)符合美国法典26U.S.Code§45X,可享受本土生产先进制造业税收抵免;

(b)属于48CFR§25.101(a)规定的美国本土终端产品:设备在美国本土制造;且在2024至2028年度内交付的部件中,国产零部件成本超过总成本的65%;或自2029日历年度起交付的部件中,国产零部件成本超过总成本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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